close

  12月3日,湖南省瀏陽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民告官”案,瀏陽市委常委、副市長熊清溪作為市政府代理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民告官”案,這在瀏陽法院並非首例。早在今年3月,百姓楊龍狀告瀏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人社局“一把手”和分管負責人均出庭應訴。
  在以往,“民告官,不見官”是常態。而今,官員出庭應訴逐漸成為常態。
  今年2月19日,瀏陽市在全市率先出台《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把行政負責人出庭納入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年終目標考核範圍。
  在接受《法制周報》記者採訪時,瀏陽法院行政庭庭長陳賢良解說,瀏陽法院配合加大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力度,全年行政案件應訴率達到了100%。他認為,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必須構建規範化的化解行政爭議的互動聯動機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進群眾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理解和信任。
  副市長主動應訴破“作秀”質疑
  12月3日上午,瀏陽市人民法院大審判庭內,瀏陽村民廖偉興狀告瀏陽市政府一案公審。瀏陽市委常委、副市長熊清溪作為市政府代理人出庭應訴。
  2006年,七寶山鄉升平村村民廖偉興與瀏陽市生平林場因鴨公沖山場的林權證發生爭議。今年1月17日,瀏陽市人民政府依據第三人瀏陽市升平林場的申請,在調解不成功的情況下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定“爭議山範圍內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屬升平林場”,並撤銷廖偉興持有的林權證。
  廖偉興不服該行政決定,今年10月25日,其將瀏陽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理決定。
  庭審持續2個多小時,經過法庭調查、各方法庭辯論、陳述後,因案情需要,合議庭作出改日宣判的決定。
  庭審當日,來自全市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行政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近100多人旁聽此案。
  瀏陽法院行政庭庭長陳賢良向本報記者透露,“這個案件開庭前,熊市長主動向法院提出要出庭應訴,這讓我很意外,也很欣慰。”
  早在今年2月19日,瀏陽市政府在全市率先出台《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辦法規定行政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相關情形,界定了出庭行政負責人的具體職務、明確了出庭任務和最低出庭次數等。並把行政負責人出庭納入了部門依法行政工作年終目標考核範圍。
  3月,長沙今年首起“民告官”案在瀏陽法院開庭審理。楊龍狀告瀏陽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人社局“一把手”和分管負責人均出庭應訴。
  陳賢良表示,“以往,即便有‘一把手’出庭應訴,也基本上是‘出庭不出聲’,如今,他們在庭上會主動陳述、辯論,用實際行動打破了‘作秀’質疑。”
  瀏陽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戴智明表示,近年來,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促進官民和諧,瀏陽法院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為契機,積極構建行政爭議化解聯動工作機制。
  該院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切實加強分析研判,提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和行政爭議化解的效果;同時積極建立健全指導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培訓工作機制,通過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旁聽庭審、定期開展業務培訓等方式,提高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能力,幫助堵塞行政機關管理漏洞。
  “一把手”出庭應訴成常態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湖南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立案越來越多。
  4月1日,寧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黃愛平訴寧鄉縣城鄉規劃局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義務一案,寧鄉縣城鄉規劃局局長姚福平代表該局出庭參加訴訟。
  為規範行政應訴工作,今年5月,株洲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發佈《株洲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將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應訴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實行行政應訴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9月23日,洪江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彭永傑主動坐上被告席應訴。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教授黃捷認為,種種現象說明法治在進步,行政訴訟也在往前發展。一把手出庭應訴有利於法治的推動和進步,意義重大。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全面推行,不僅有利於行政負責人瞭解本單位在行政管理工作、應訴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而且通過行政首長與原告面對面交流溝通,有利於促成行政案件的直接審理和官民矛盾的化解。
  如何防止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流於形式?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平凡分析,首先,法院要重視行政立案工作,保證老百姓的立案權。其次,從確定案件範圍、明確具體要求、納入考核體系三方面入手,防止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成作秀。
  在陳賢良看來,若要真正破解行政訴訟難與行政首長出庭難,需要官員更新理念,正確認識行政首長(負責人)出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首長有選擇性出庭,且必須進行訴前充分準備,真正起到應訴效果;還要加強與法官的溝通聯繫。對行政負責人應訴進行科學考核,把出庭應訴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從‘民告官不見官’到‘能見官’,再到防作秀、防形式主義。這說明,行政訴訟中,普通公民的權利正越來越受到尊重與保護。”陳賢良表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r56nrbib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